(2017)沪0107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6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辩护人韦新芽,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韦新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三楼经营无名游戏机房,并雇佣詹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店内工作。2016年12月19日下午,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詹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海洋之星Ⅱ”捕鱼机(八联机)、无名捕鱼机(八联机)及赌资若干。经鉴定,上述机器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某、黄某某、薛某某、陈1、彭某某、罗某某、金某1、仲某、袁某某、陈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照片、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赌博机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