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正辉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辉,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31号原告:王正辉,男,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张芹,女,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正辉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正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辉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