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正辉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辉,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31号原告:王正辉,男,生于1985年10月16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张芹,女,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王正辉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正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辉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