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贷帮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文学勇;温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文学勇,温建,曹晓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31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经营场所萍乡市跃进北路富利昌大厦5025,注册号360302220002458。法定代表人:龚浩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学勇,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温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曹晓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被告文学勇、温建、曹晓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已偿还,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祝光杜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