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洁与荆本高、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洁,荆本高,刘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843号原告姜洁。被告荆本高。被告刘美华。原告姜洁与被告荆本高、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洁撤回对被告荆本高、刘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洁负担。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