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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中心支公司,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928号原告陶某,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356号1-4层。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陶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中心支公司、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陶某承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