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太顺等20人与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太,罗顺息,夏兴旺,龚华秀,刘世琴,黄炳辉,蒋祖芳,夏振贵,何明六,蔡秀英,邹碧,王青华,罗鹏,王健,罗仁军,罗勇辉,罗琴,王廷碧,倪兴玉,谭维元,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罗顺太,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顺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兴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华秀,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世琴,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炳辉,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祖芳,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振贵,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明六,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秀英,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碧,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青华,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鹏,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仁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勇辉,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琴,女,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廷碧,男,194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高旭,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倪兴玉,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维元,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罗顺太、罗顺息、夏兴旺、龚华秀、刘世琴、黄炳辉、蒋祖芳、夏振贵、何明六、蔡秀英、邹碧、王青华、罗鹏、王健、罗仁军、罗勇辉、罗琴、王廷碧、倪兴玉、谭维元与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股东骆丽娟、杨继明持有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骆丽娟在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金额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杨继明在四川互助鑫安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金额4,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