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亚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57号罪犯杨亚莉,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亚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亚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亚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全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