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仁怀市永恒煤矿李国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法定代表人:陈渝,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茶渝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8511-8。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被执行人:仁怀市永恒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五马镇艾民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7599-0。法定代表人:李华钦,经理。被执行人:李国飞,男性,汉族,1987年06月01日出生,住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恩碧,女性,汉族,1967年03月14日出生,住永川区。被执行人:李华忠,男性,汉族,1968年0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华钦,男性,汉族,1963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永恒煤矿、李国飞、张恩碧、李华忠、李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6494870.82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为2701865元,之后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870。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力电缆、高压架空绝缘线等原材料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3000000元以物抵债,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永恒煤矿、李国飞、张恩碧、李华忠、李华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169605.82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62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永恒煤矿、李国飞、张恩碧、李华忠、李华钦(2017)渝0118执恢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