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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杜君龙、江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君龙,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19号申请人:杜君龙,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江静,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杜君龙与被执行人江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君龙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