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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春新、尚和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新,尚和才,王海平,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新,住所地易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尚和才,所在地易县,联系。被执行人:王海平,所在地易县,联系。被执行人:赵威,所在地易县,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初字第158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和才、王海平、赵威在银行的存款3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尚和才王海平赵威相当于3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尚和才、王海平、赵威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