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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娄慧与被申请人邹贤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慧,邹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41号申请人:娄慧,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街道和平村腰塘66号附2号。被申请人:邹贤德,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世纪苑四组团K栋2单元3D号。申请人娄慧与被申请人邹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娄慧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贤德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娄慧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0号湘银纳帕溪谷后湾C3栋2单元2002001号房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慧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邹贤德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娄慧所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0号湘银纳帕溪谷后湾C3栋2单元20020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