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文杰申请执行赵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杰,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杰,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73年4月24日生。本院受理赵文杰申请执行赵建国合同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建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6228482078727644779账户内的资金31103.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代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