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胜伟与南乐县福堪乡寨韩平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伟,南乐县福堪乡寨韩平村村委会,张春义,张忠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73-1号原告:张胜伟,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乐县福堪乡寨韩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连增,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张春义,男,52岁,汉族。第三人:张忠恩,男,48岁,汉族。原告张胜伟与被告南乐县福堪乡寨韩平村村委会、第三人张春义、张忠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胜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胜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