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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亚雄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雄,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64号原告:杨亚雄,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信,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雄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雄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雄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