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联通支付有限公司与陈彤、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通支付有限公司,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901、902。法定代表人:孔繁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法定代表人:陈金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4层05008。负责人:陈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彤,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上诉人联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晟公司)、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德融晟北京分公司)、陈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6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只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才应驳回起诉;2.本案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遵循“刑民并立”的原则处理;3.一并驳回对保证人、债务人的开办单位的起诉,同样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德融晟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联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1.德融晟公司、德融晟北京分公司、陈彤连带偿还联通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1362.29元;2.德融晟北京分公司与德融晟公司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德融晟北京分公司的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联通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裁定:驳回联通支付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德融晟北京分公司的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且已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蔡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