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51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封应芳与王德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应芳,王德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51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封应芳,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被执行人:王德勐,男,197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封应芳与王德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元,余款12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