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守国、段耀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守国,段耀辉,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58号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房,总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乔玉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8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守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住河南省封丘县。现住三门峡。被告段耀辉,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3日,住河南省。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光,总经理。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守国、段耀辉、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陕��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县陕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