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信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邦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信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邦华,贾世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硕。被执行人:金邦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贾世宣,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因执行四川信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金邦华、贾世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金邦华、贾世宣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