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党前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党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乌鲁木齐市碱泉街1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局长。被执行人:党前生,男,汉族,1967年8月,新疆米泉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党前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新0104行审18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合计494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2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2月2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5、2017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需法院走访。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新0104行审1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