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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昌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鑫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昌,齐齐哈尔鑫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昌,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鑫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6号楼1层5号。法定代表人金维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2017﹞黑02**执80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洪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