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陈帅元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陈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负责人:杨东照。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帅元,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号码440307198503290011,。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帅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61765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预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帅元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海轩广场4-5座5B座2702房[预售合同号:深(龙)网预买字(2012)第5961号]。因上述房产由罗湖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经得罗湖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了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4428500元。2016年11月22日,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第一次强制拍卖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4428500元,但是未能成交。2016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下调拍卖保留价下调至355万元,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第二次强制拍卖,仍未能成交。2017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再次下调拍卖保留价下调至290万元,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第三次强制拍卖,最终由竞买人杨俊以290万元的价格竞得并付清全部款项。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金额,经申请执行人核算,截至2017年1月17日,被执行人陈帅元尚欠借款本金1161765.7元、利息及复利158866.24元、律师费25755元、仲裁费304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1800.94元。因此,本院依法划付了执行款1381800.9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8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评估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2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另,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共有八宗(不含本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剩余拍卖价款1496981.06元现全部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