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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起与重庆南极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起,重庆南极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615号原告:徐起,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南极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06D08。法定代表人:夏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起与被告重庆南极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徐起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