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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良琼与李能富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琼,李能富,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刘良琼,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马贵川(特别授权),系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能富,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良琼与被执行人李能富、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能富、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7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丁 剑代理审判员 尚维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