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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素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素清,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张素清以介绍被害人莫某(系被告人张素清的姨妈)到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上班为由获取了莫某的个人信息。1月23日,被告人张素清向莫某谎称,其帮助莫某参与了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年会上的抽奖活动,并抽中人民币8000元,过两天可以领奖。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素清借机拿走莫某手机,在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登录莫某的微信(账号wxidgcezdusrmflm22),利用之前已获悉的莫某的银行卡账号及手机号码等信息,将莫某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71)与上述微信账号绑定。期间,还以帮助莫某查看短信、充电为由,从莫某另一部常用电话(非智能手机)上获知了农业银行发来的验证码短信,进而将莫某农业银行借记卡上的人民币一万元通过微信转账转入被告人张素清本人的微信账户(账号:zhang77235790),并提现至其名下的珠海农商银行卡(卡号:62×××20)。随后,被告人张素清前往珠海农商银行平沙镇美平支行柜员机,分四次将上述款项取现。当天13时许,被告人张素清以莫某未正式上班,公司抽奖的奖金只能领取一半为由,还给莫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4日,莫某发现账号内钱款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张素清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7年3月16日在被告人张素清位于平沙镇前西五队12号1房的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一部白色杂牌手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银行流水、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材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素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素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素清案发后以中奖为由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客观上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查获的白色杂牌手机一部,因在本案中转账使用,应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人张素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素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莫文良人民币6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白色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