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汤阴县菜园镇官司村刘某家,盗窃一台苹果牌Macbook笔记本电脑,一张1000元面值的日本币,一张20元面值的港币,一个银质kitty猫吊坠;汤阴县菜园镇后庄村王某家,盗窃一条金镶玉项链吊坠、600余元现金。经评估,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7880元,被盗金镶玉项链吊坠价值1000元。2.2017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汤阴县任固镇四街村付某家,盗窃现金2700元;汤阴县任固镇四街村赵某1家,盗窃现金5000多元;汤阴县任固镇六街村李某家,盗窃现金2900元、一条金项链、一套纯银八仙人物像(共八件)、三个儿童银质长命锁、三四十枚清乾隆年代的老铜钱。经评估,被盗金项链价值2793元。3.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马某家,盗窃现金100元;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霍某家,盗窃一条金手链、一块白色豆荚型玉坠、一块如意玉坠。经评估,被盗金手链价值3080元。4.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后崇义村赵某2家,盗窃一部尼康牌D3300型号相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评估,被盗尼康牌相机价值2519元。5.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阳市中华路北段党某家,盗窃现金500元及一张党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6.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黄县豆公乡南街村陈某家,盗窃一张陈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7.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黄县豆公乡南街村康某家,盗窃一条钯金手链、一个钯金戒指、一条钯金项链、一对钯金耳坠、一枚优秀士兵奖章。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79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在汤阴县任固镇的三户人家没有偷到现金,对起诉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汤阴县菜园镇官司村刘某家,盗窃一台苹果牌Macbook笔记本电脑,一张1000元面值的日本币,一张20元面值的港币,一个银质kitty猫吊坠;汤阴县菜园镇后庄村王某家,盗窃一条金镶玉项链吊坠、600元现金。经评估,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7880元,被盗金镶玉项链吊坠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被盗一台苹果牌Macbook笔记本电脑价值7880元,一个银质kitty猫吊坠未追退;被害人王某600元现金未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在刘某、王某家盗窃现场照片。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2月2日凌晨,我发现家中被盗一部苹果牌Macbook手提电脑、一张面值1000元的日币、一张面值20元的港币、一个银质的kitty猫项链吊坠。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2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发现家中被盗一条金镶玉吊坠及600元现金。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7年2月1日中午,我到汤阴县菜园镇的一个村庄,翻墙进到院内,偷了两户人家,在第一户人家偷了一台苹果牌电脑以及两三张外币,在第二户人家偷了500多元现金和一个金镶玉吊坠。二、2017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汤阴县任固镇四街村赵某1家,盗窃现金5000元;汤阴县任固镇四街村付某家,盗窃现金2700元;汤阴县任固镇六街村李某家,盗窃现金2900元、一条金项链、一套纯银八仙人物像(共八件)、三个儿童银质长命锁、三十枚清乾隆年代的老铜钱。经评估,被盗金项链价值2793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在赵某1、付某、李某家盗窃现场照片及公安监控视频截图。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8日下午7点多,我到家发现街门关着,屋门被撬开,地上都是东西,乱七八糟的,放在家中中间屋北墙根立柜被子里的5000多元现金被盗了,大部分都是百元的。3.被害人付某的陈述:2017年1月18日下午2点左右,我到家街门关着,屋门关着,窗户被撬开,屋里翻得乱七八槽,地上、床上都是东西,发现放在家中东屋房间电视柜子里的2700元现金被盗。有2000元是整100元的,其余的都是50元、20元、10元、5元、1元的零钱,共700元。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1月18日下午6点多,我到家发现街门关着,院里屋门都开着,屋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地上都是东西,家中一楼北屋东房间里壁柜三层一个宋河酒盒内的2900元现金被盗,其中一捆10元的新钱,老100元的三四张,老50元的十张,老5元的200元,20元的四十张;还被盗一条金项链、一套银八仙、三个长命锁、三四十枚老铜钱。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在安阳宝莲寺一个村庄偷了三四天后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从安阳坐安阳到内黄的公交车到汤阴县任固镇东头下车后,我就往北转悠,在路东边看见一个大铁门,铁门上的小门开着,我推开小门进到院内,在陪房房间内翻腾后,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我把堂屋中间屋门撬开进到房间内翻腾后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我就从进来的小门出去了;我往北走了一会儿,看见有户人家的铁门从外面上着锁,我从大门西侧的砖墙翻进去,在房间内翻腾后,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我就从翻进去的墙上翻出来;往西到了任固镇西北角的一户大铁门外面,我拧了拧把手没有拧开,我就从大门一侧的砖墙上翻进去,在这户人家房间翻腾后,在一个木质立柜内发现有1000多元现金;后供述在任固往内黄县公路边人家偷了500多元,另一户人家没有偷到东西,在村边的人家偷到1500多元。当庭供述在第三户人家找到了破铜钱、纯银八仙人物像、儿童锁、金项链等物品,在这三户人家没有偷到现金。三、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窜至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马某家,盗窃现金100元;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霍某家,盗窃一条金手链、一块白色豆荚型玉坠、一块如意玉坠。经评估,被盗金手链价值3080元。案发后,被害人马某100元现金未追退;被害人霍某一条金手链价值3080元未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在马某、霍某家盗窃现场照片。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6年1月14日晚上19点左右,我打开街门进到院里,发现房门被撬开,家里南里间立柜内一个包内100元现金被盗。3.被害人霍某的陈述:2017年1月14日19时许,我妻子回来后发现屋里东西被翻动过,梳妆台抽屉首饰少了,被盗一块如意白色玉吊坠、一块豆型的白色玉吊坠、一条金手链。4.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2017年1月中旬,我在安阳市玄鸟坐公交车往南到安林高速南边107国道东边宝莲寺镇的一个村庄,翻墙进入院内,偷了两户人家,我对该起指控没有异议。四、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后崇义村赵某2家,盗窃一部尼康牌D3300型号相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评估,被盗尼康牌相机价值2519元。案发后,赃物未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在赵某2家盗窃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2.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2017年1月11日下午16时许,发现家中被盗一部尼康牌单反相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是华硕牌,一台是惠普牌。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到安阳市北半部分后在一个村里面转悠,看见一个胡同最里面的一户两层楼房,我从大门左侧的砖墙上翻过去,在陪房桌子里面发现一串钥匙,我拿这串钥匙里面的其中一把打开堂屋的中间大门,在堂屋二楼的一个房间内拿了一个黑色的照相机和两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后来我从来的砖墙上翻过墙走了。五、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安阳市中华路北段党某家,盗窃现金500元及一张党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案发后,被盗现金500元未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在党某家盗窃现场照片。2.被害人党某的陈述:2017年1月初的晚上20时许,我回到家发现街门开着,我进到房间内发现木质立柜里面的衣服被翻乱了,床铺也翻乱了,放在布艺沙发棉垫下面的500元现金以及放在床头柜上面的身份证没有了。3.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我在安阳市区东半部分一个建筑工地平方屋内拿走党某的身份证,我对该起指控没有异议。六、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黄县豆公乡南街村陈某家,盗窃一张陈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7年1月15日左右,发现我家柜子、床上的被子都有被翻动的痕迹,我的身份证被盗了。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大约2017年元旦之前,我翻墙进到豆公乡南街村陈某家,在她家床上褥子下翻到陈某的二代身份证,我就把她的身份证拿走了。七、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黄县豆公乡南街村康某家,盗窃一条钯金手链、一个钯金戒指、一条钯金项链、一对钯金耳坠、一枚优秀士兵奖章。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79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康某的陈述:2017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回到家中,发现屋里的床铺、立柜、抽屉都被翻乱了,被盗白金手链、戒指、项链、耳坠和一枚优秀士兵奖章。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大约2016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到豆公南街村东头邻马路的一户,我翻墙进到院内,到屋内乱翻了一阵,翻出一个优秀士兵奖章和两袋首饰、一个长命锁,两袋首饰袋内有四五个玉坠等物品。综上,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内黄、安阳、汤阴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现金11800元,符合价格认定事项的被盗物品,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67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86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综合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3.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抓获证明:2017年2月3日,民警在安阳市文峰区韩市庄村王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4.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汤价认定(2017)016、043号价格认定结论。5.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1867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当庭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王某某提出在汤阴县任固镇三户人家没有偷到现金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害人均系案发当日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陈述被盗数额,而王某某前后供述反复变化,故对三被害人的陈述应予采信,对王某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栋人民币7880元、银质kitty猫吊坠一个;退赔被害人王卫锋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赵飞朋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付金科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李长富人民币5693元、纯银八仙人物像(共八件)一套、儿童银质长命锁三个、清乾隆年代的老铜钱三十枚;退赔被害人马欢欢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霍建涛人民币3080元;退赔被害人赵泽远人民币2519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退赔被害人党永建人民币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