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石水、梁乙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乙彩,刘石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57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乙彩,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石水,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上诉人梁乙彩、刘石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梁乙彩、刘石水上诉请求: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指令新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因为该规定针对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而上诉人实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新兴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家庭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凭。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及第十五条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该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家庭承包土地0.2132亩的给付之诉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进行审理。上诉人认为新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请求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刘志明退回代耕的位于河角的0.2132亩承包土地给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乙彩、刘石水认为刘志明占用其承包责任田违法建造房屋,起诉请求判令刘志明退还责任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的诉求涉及被诉人是否违法用地问题,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