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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宝忠、郭东坡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忠,郭东坡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忠,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故城县西半屯镇盐厂村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现住。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郭东坡,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故城县西半屯镇盐厂村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现住。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分别在担任故城县西半屯镇盐厂村党支部书记和会计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办理调整种植模式项目(节水压采项目)的职务便利,经共同商议以虚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77800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张宝忠贪污40920元,被告人郭东坡贪污3688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已退还全部贪污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2015年度故城县调整种植模式和推广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持续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责任书、2015年调整种植模式项目核实面积清单、2016年西半屯镇盐厂村调整种植模式项目核实面积清单、2015年调整种植模式项目实施村级统计、调整种植模式项目核实面积清单、2016年种植结构调整项目实施村级统计、张宝忠银行卡明细账查询、于某银行卡明细账查询、于某存款凭条、郭某1银行卡明细账查询、郭某1存款凭条、申艳增银行卡明细账查询、郭某2银行卡明细账查询、郭某2存款凭条、王某银行卡明细账查询、王某存款凭条、王某2银行卡明细账查询、王某2存款凭条、申某2银行卡明细账查询、申某2存款凭条、申某1银行卡明细账查询、申某1存款凭条、张某2银行卡明细账查询、张某2存款凭条、郭东坡银行卡明细账查询、郭东坡存款凭条、张宝忠、郭东坡取款凭条;证人张某1、申某1、于某、郭某1的证言等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忠、郭东坡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贪污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宝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剩余部分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东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剩余部分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朱希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