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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家远与杨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远,杨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周百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初707号原告:郭家远,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云梦县,被告:杨威,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期写字楼**层*****单元。主要负责人:邹东亚,该公司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吴向泽,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周百六,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原告郭家远与被告杨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被告周百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家远、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向泽、被告周百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家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郭家远各项损失共计9391元(具体赔偿明细:1、医疗费5492元;2、营养费45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450元;4、护理费806元;5、误工费1293元;6、交通费500元;7、鉴定费600元);2.判令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3.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杨威驾驶鄂A×××××号轿车,沿云梦县城关镇子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睡虎北路路口,其车在左转弯驶入睡虎北路过程中,遇被告周百六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郭家远、冯齐东、周少明三人)沿睡虎北路自南往北右转弯驶入子文路,双方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郭家远、冯齐东、周少明、周百六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11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杨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百六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鄂A×××××号轿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威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我还去医院探望原告,要求被告周百六共同承担,超出我责任范围的垫付款,要求予以返还。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被告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营养费应按15元/天计算9天,共计135元;原告年满6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交通费应按10元/天计算9天,共计90元。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但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周百六辩称,我也受伤了,也要求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承保鄂A×××××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伤残鉴定意见,被告杨威已向原告郭家远垫付费用5485.5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威驾驶鄂A×××××号轿车与被告周百六驾驶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郭家远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威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百六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承保鄂A×××××号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在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被告周百六也属于驾驶机动车一方,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其未投保该险而发生交通事故,故其依法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周百六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行为过错程度,被告杨威应向原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百六应向原告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超出交强险保险事故责任范围或免赔部分的损失,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郭家远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5485.5元、营养费酌定270元(30元/天*9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450元(50元/天*9天)、护理费806元(32677元/365天*9天)、鉴定费600元,交通费损失真实必然,本院酌定90元(10元/天*9天),原告年满60周岁,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时有务工情形,故本院不支持其误工费诉请。以上合计7701.5元。综上所述,本院确定被告天安财险湖北分公司、被告周百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850.75元【(5485.5+270+450+806+90)*50%】;被告杨威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被告杨威已向原告预赔款额5485.5元,原告获得保险金赔偿后应当据实返还。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家远损失385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被告周百六赔偿原告郭家远损失3850.75元,给付期限同上。三、被告杨威赔偿原告郭家远鉴定费600元,给付期限同上。四、驳回原告郭家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杨威已向原告预赔款可在本案执行时据实平衡结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威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琪原告冯齐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被告杨威驾驶证、行驶证,鄂A×××××号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4、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法医鉴定意见书;5、云梦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票6张、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杨威向本院提交云梦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1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