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9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电力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93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经理。协助执行义务人:国网某某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河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国网某某省电力公司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国网某某省电力公司的到期债权809663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