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玲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玲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孙玲莉,女,生于1955年8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负责人:张兴山,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玲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