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4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谢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新军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新军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003301203240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1.0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新军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003301203240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