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辛世军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世军,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一年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6年3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世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辛世军在密山市XX镇XX村3组家中,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辛世军用匕首将白某左胸捅伤,将拉架的被害人辛某右胸和右腿捅伤。经鉴定,白文军损伤属轻伤二级,辛玉损伤属轻微伤。辛世军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辛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匕首照片;书证抓捕经过、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辛世军照片、户籍证明;证人白某、辛某、王某证言;被害人白某、辛某陈述;被告人辛世军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世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辛世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辛世军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系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辛世军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司新人民陪审员 栾鹏& # xB;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