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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长峰、常玉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峰,常玉香,杨桂方,王某1,王某2,张朋朋,贾丽,陈传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峰,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医院保安,住茌平县。系被害人王某3之父。申请执行人:常玉香,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西关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3之母。申请执行人:杨桂方,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齐鲁味精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3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王某2。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现在聊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贾丽,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山东省肥城市,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陈传刚,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号华腾丽晶大厦第*层。负责人黄忠升,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鲁152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