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范景和与赵疆、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景和,赵疆,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754号原告:范景和,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俄罗斯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疆,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拘押在农十师看守所。被告:李晓霞,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原告范景和诉被告赵疆、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疆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北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批捕,无法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疆涉及刑事案件被逮捕,无法进行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家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