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公安县第一中学与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第一中学,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22行初3号原告:公安县第一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22421667022L,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孱陵大道斗瓦路。法定代表人:杨宗荣,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公安县长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140970-9,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吴南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元章,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正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原告公安县第一中学诉被告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正军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当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华,被告公安县人社局的负责人欧阳峰及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杨元章,第三人王正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公安县第一中学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安县第一中学负担。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熊缨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速录员 汪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