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程光辉,王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代表人:周伟林,行长。被执行人:程光辉,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来华,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程光辉、王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证券、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