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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群生与张红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生,张红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276号原告:李群生,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张红雨,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肥乡县人,现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9652852R,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已鑫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群生与被告张红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李群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群生负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