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田桃红与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桃红,胡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24号原告:田桃红,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胡春梅,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田桃红诉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田桃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桃红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