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琳莉、宁琳婕与李金花、陈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琳莉,宁琳婕,李金花,陈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宁琳莉,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宁琳婕,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花,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选民,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宁琳莉、宁琳婕与李金花、陈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选民已履行234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选民、李金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