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昌娟与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娟,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娟,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40号5栋3号,实际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夏茅五社小妇人工业园小妇人集团,法定代表人胥亭渊。李昌娟与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2471、26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确认申请人李昌娟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昌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1310.34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昌娟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866.6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昌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五、确认申请人阳平芝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平芝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12758.62元;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平芝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7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367.82元;八、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平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李昌娟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177.01元,执行费为24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59元,已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车辆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采取多项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礼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