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宾华盗窃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75号罪犯吕宾华,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2)杨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宾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将罪犯吕宾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吕宾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宾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全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宾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