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王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应红,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受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王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因与上诉人王彬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富黄汽车内饰件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乾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