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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银合与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合,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689号原告:蔡银合,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迪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余宗一。原告蔡银合与被告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银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银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银合负担。审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