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银合与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合,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689号原告:蔡银合,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迪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余宗一。原告蔡银合与被告张迪友、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银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银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银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银合负担。审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