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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3164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如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如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164号原告: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97907K,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188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高永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如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4120052D,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135号410室。法定代表人:张正耀。原告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灿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杜铭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