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栗宁宁与李海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宁宁,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栗宁宁,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宁宁与被执行人李海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艳名下银行存款811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