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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特41号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益丰路55号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先。委托代理人:荆建平,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雅琪,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蓉,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品公司)申请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现简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仲裁裁决要求简品公司支付张蓉赔偿金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由于张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简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用于证明简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罔顾上述基本事实,武断推断《简品基本法规100条》存在三性的异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简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简品公司与张蓉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不应给予任何劳动补偿金,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蓉答辩认为:一、简品公司提交的《简品基本法规100条》内容虚假,简品公司也从未公示文件内容,张蓉更没有在《简品基本法规100条》添加页上签字。1、简品公司提交的《简品基本法规100条》与原劳动仲裁版本内容不一致,在劳动仲裁庭张蓉已明确表示不知晓《简品基本法规100条》,该《简品基本法规100条》内容也从未公示,因简品公司无法证明张蓉知晓规章制度,故仲裁庭认为简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妥。现简品公司在原仲裁庭期间提交的文件内容添加的“签字”栏行为属于重复提交。其次张蓉是2016年7月1日正式入职并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附所谓的法规内容文件,张蓉也从未签过字。并且在对制度内容确认时正常都在文件的最后一页上。2、张蓉从未收到简品基本法规,且《简品基本法规100条》从未公示,张蓉更没有签字,根据劳动法规定,未经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根据简品公司提交的“签字”页,张蓉已分别和名单上的几位同事确认字迹,分别得到证实,简品公司提交的证据纯属捏造。3、简品公司提交的新员工培训通知书也是后补假造,张蓉从未参加申请提交的7.28至7.30的培训,也从未接到通知。另外关于通知书的内容上是表示将要开始组织培训,对于培训有无开展并没有具体事实体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提供培训,培训前应有新人培训通知接收确认表和每日新员工培训签到表。二、关于工资方面,简品公司对张蓉实际工作时间等均表述错误。三、年终奖发放规定在劳动仲裁举证期限一直未提交。综上,请求驳回简品公司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简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申请撤销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