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40邓福龙与杨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龙,杨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邓福龙,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杨月平,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太仓市。邓福龙与杨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邓福龙借款1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因杨月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邓福龙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