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鹏、姜艳秋、吉林市华北电器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鹏,姜艳秋,吉林市华北电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鹏、姜艳秋、吉林市华北电器机械厂。本院在执行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鹏、姜艳秋、吉林市华北电器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