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73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与孙明强、王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孙明强,王琼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3之三号原告: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29627932B。法定代表人:赵超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琼琼,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强、王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利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东鹏人民陪审员 晋 才人民陪审员 董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祖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