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正生等与杨文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生,肖庆英,杨文忠,段元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731号申请人:朱正生,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肖庆英,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文忠,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段元兰,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正生、肖庆英与被申请人杨文忠、段元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朱正生、肖庆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产权所有人为杨文忠的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安字第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产权所有人为杨文忠的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安字第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二、将申请人朱正生、肖庆英用于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朱虹傧的位于湖南省洪江市XX镇XX街XX路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更多数据: